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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金牌教师奖评选办法
2016-04-08 1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表彰奖励潜心本科课堂教学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承担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任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十年及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连续八年担任我校本科课堂教学任务,每学期必须为本科生授课,每学年至少独立主讲1 门必修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8学时/学年。
3.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每学年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处于本学院前20%。
4.近三年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励,其中含最受(毕业)学生欢迎的教师奖。
5.近三年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 项市级教改一般项目并作为第一作者在A 级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改研究论文2 篇及以上;或主持1 项市级教改一般项目并作为第一作者在B 级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改研究论文3 篇及以上;或主持1 项市级重点以上教改项目并作为第一作者在A 级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改研究论文1 篇及以上。
(2)主持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1 项;或主持1 项市级质量工程项目并作为第一作者在A 级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改研究论文1 篇;参与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排名前3,含主持人)1 项并作为第一作者在A 级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改研究论文2 篇。
(3)作为负责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作为成员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2 次(排名前3,含主持人)或作为成员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5,含主持人)1 次。
(4)主编的教材入选国家级规划教材。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2 次及以上(以项目计数,相同项目仅计算一次);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 次且获得市级一等奖2 次及以上(以项目计数,相同项目仅计算一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近三年有教学事故且近十年有重大教学事故。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人以内。
第六条 评选程序如下:
1.学院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按照评选条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2.材料审核。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3.学校评审。学校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获奖人选,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金牌教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4 月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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