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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6-04-08 1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责任心,避免和预防发生教学事故,使我校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事故是指在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各个环节内,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因故意或过失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
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聘用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活动(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三个级别:一级(Ⅰ)重大教学事故,二级(Ⅱ)严重教学事故,三级(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报批认定程序
第六条 按照学校两级管理体系,根据职能部门与学院的管理职责与分工,教学事故由校院两级分级认定,学院负责提出认定的初步结论,教务处负责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了解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及影响,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报批表》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认定教学事故情节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下达《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学事故申诉专门机构,由人事处、监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构成。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责任人或学院(部门),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在责任人或学院(部门)提出申诉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教务处组织的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等大型统一考试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条对教学保障类(D)事故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责任,由教务处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后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罚则
第十一条 个人发生教学事故,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属学院(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应追究学院(部门)及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者,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针对个人出现的教学事故处理方式为(以一个自然年为计算单位):发生1 次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在所在学院(部门)内通报批评;发生1 次二级或2 次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扣发责任人1000元绩效工资;发生1 次一级或2 次二级或3 次三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扣发责任人2000 元绩效工资,责任人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三条 针对学院(部门)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一个自然年为计算单位):累计发生3 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学院(部门),在全校通报批评,学院扣除年度工作考核中教学运行管理指标项分值,部门扣除年度工作考核中教学管理相应指标分值;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或发生1 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的学院(部门),给予在全校通报批评直至降低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等级的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责任学院(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降低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活动指除考试与成绩管理外的课堂教学、实习与实践教学等环节;考试与成绩管理指由我校集中组织的课程考核以及统一性考试及其相关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指与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环节密切相关的管理与保障。

重庆师范大学
2014 年12 月22 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外聘教师及其他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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