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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课程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
2017-03-31 15:30  

重庆师范大学课程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

重师教发〔2012139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合理编排各项教学工作,保障课程安排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人性化,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培养方案的执行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确定各专业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设置课程体系和规定专业课程的规范性教学文本。各教学单位应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后,按学校规范要求,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第12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并生成学期开课计划表,认真核对应开课程、课程代码、学分、学时等信息,由学院领导签字审定后报教务处,若有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异动情况,须提前提交教务处有关科室审定后再进行开课计划安排。

第三条通识必修课、交叉课由拟开课教学单位报送至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学单位,由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学单位进行统一安排并生成开课计划。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学期开课计划表,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安排,于第13周填写教学安排表并报教务处,在进行教学安排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排课安排等有特殊要求的必须事先说明。教务处根据确定后的教学安排表统一进行排课。教学安排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章课表编排

 

第五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编排课程表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门数、学期总学时数、周学时数,根据班级、任课教师、考试课与考查课等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1.学院课表编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教务处编制的校历为准,理论与实践课程分配适度,每日、每周、每学期学时分布均衡。

.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四下午、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必修课的教学活动。通识选修课、辅修专业(双专业)课程、讲座或其他教学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六、周日进行。

每节课授课时间45分钟,排课原则上以2学时为基本单位,如果出现单学时的情况,不能3学时连排,宜采取单、双周的形式进行编排;周学时在4课时以上的课程,排课的间隔时间要合理;低于32时的课程可安排在1-8周或9-16周开课,高于32学时的课程应安排全学期开课。

4.每个教学班级白天必须有课,夜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科基础课;理论课尽量安排在16,78节原则上只安排上机及实训课程,12节原则上不能排体育课。

5.排课要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的合理分配。充分考虑到多媒体教学、艺体类专业教学、大学英语分级教学等特殊需要。根据教室(场地)的数量与规格合理安排合班课与分班课。

第六条 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教师的工作量,合理组织教学时间,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坚持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和业务提高等因素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

2.任课教师每天授课最多通识课不宜超过6学时,专业课不超过4学时。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原则上不能4节连排(艺术类及实践课程除外),以保证教学效果和质量。

3.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开设1门课程。原则上教授、副教授开课率不低于95%,讲师开课率不低于80%。适当安排外聘教师或客座教授承担教学。教师资源丰富的课程,原则上应实行教师挂牌制,公开让学生选择任课教师。

4.教学岗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一周内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非教学岗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一周内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

第七条 课表编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原则上每个教学班级每天不宜超过8学时,每周一般不能超过30学时;不安排同一个班级连续两天上同一门课程;尽量避免上午课表出现空白或单日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使学生有理解和消化新知识的时间。

第八条 编排课表的程序

1.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填报的开课计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课表编排,由各学院协助完成。

2.编排课表过程中,第14周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先行安排板块课程;第15周教务处会同开课教学单位共同安排通识必修课程;第16周由教学单位完成专业课程安排。通识选修课课程编排安排在所有其他课程安排结束后进行。

3.第17周所有课程安排完成后两周(10个工作日)内,各教学单位须查询并核对课程表,若有需要调整的,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后根据调整原则,进行处理。为保障排课工作正常、高效,教务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调课要求,逾期也不再受理调课要求。

4.第1819周,学生在教学管理系统上选课,教务处按照选课、排课原则进行选课的调整。开课学期行课第一周,不得进行课表调整。

 

第二章调、停课管理

 

第九条 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第十条 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数量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学校实行调课总量控制,根据教学单位课程性质及每学期课程总学时,原则上各教学单位调课率不能超过10%,任课教师的调课率不能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时,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1门课程有2周及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其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

1.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2.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3.班级须外出进行实践教学,必须服从校外单位时间安排;

4.因教学条件、教学设备临时出现问题或故障无法及时解决;

5. 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6.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

7.教师确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的;

8.教师工作岗位变动;

9.教师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活动。

10.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的;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2.当天临时提出需要调换课程者(突发事件除外);

3.兼任校外课程(讲座)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4.参加一般性竞赛活动、游览活动和参观考察活动;

5.未获教学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个人原因。

第十四条 办理调、停课

1.教师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因学校统一安排的全校性活动需调、停课的,须持有该项活动的组织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

2.教师因出差、参加会议需调、停课的,办理时需提供有教学单位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并在表中注明出差或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3.教师因身体原因需调、停课的,办理时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如无法提前办理,需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出具证明,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4.调、停课办理程序。教师本人填写《重庆师范大学调、停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后,办理调、停课,申请表由教学单位、教务处各存一份。

5.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因突发事件而不能亲自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请假,并提前通知任课所在班级,事后应由本人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十五条 全校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课程调整。法定节、假日的授课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放假安排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1.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所在教学单位教科办,通知到学生班级,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2.校外聘请的兼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聘请教师的教学单位的教科办完成调课手续,通知到学生班级,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3.学院因重大活动而统一申请进行调课的,由学院教科办统一办理完成调课手续,并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提前告知教师学生课程调整安排。

第十七条 补课

补课是指教师因故办理调、停课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上调整或者停上的课程。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在《重庆师范大学调、停课申请表》中注明补课的时间和地点,补课时可不单独再填写《教室使用申请单》。若当时不能确定时间、地点的,补课时须填写《教师使用申请单》,申请临时使用教室进行补课。

补课完成后,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补课执行登记表》,并报教务处与调、停课时办理的《重庆师范大学调、停课申请表》一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更换教学场地

更换教学场地指因教学需要或者教学场地、设施突发故障,在上课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更换到有条件授课的地点进行教学。更换教学场地不计入调、停课比率,办理手续时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更换教学场地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其余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师范大学调、停课申请表》

    2.《重庆师范大学补课执行登记表》

    3.《重庆师范大学更换教学场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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