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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听课制度
2017-03-31 15:50  

重庆师范大学听课制度

重师发〔2008135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主旋律。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都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深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深入班级听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学院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均应在每学年内完成规定听课任务。

二、听课时数

1校领导及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全年听课不少于15学时(听课不少于10人次);其余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全年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听课不少于8人次)。

2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3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4新进教师原则上要全程跟班听指导教师讲授一门课程;新进教师首轮上课,指导教师应加强听课指导。

三、听课方式

1听课方式以随机为主,但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须遵守课堂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2学院领导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师承担本学院的课程;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及任课教师主要听同教研室成员的课。

3校领导及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可选择全校任一教师的课程。

四、听课内容

1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重点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如实记录教师授课过程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听课记录本》。

2听课人除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外,还必须了解、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课反馈

1听课结束后,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

2在听课中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优秀做法,听课人须及时反馈情况到教务处;在听课中,发现存在问题较突出,但不宜与任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必须将相关情况及时反映至教务处,教务处定期汇总意见并分类转相关单位。

六、听课管理

1教务处负责印制“重庆师范大学听课记录本”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分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分发至听课人。

2学院领导负责检查本单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师听课情况,听课记录本由学院负责收集、存档,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

3校领导、学院领导及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听课记录本由各部门在每学期第19周时收齐统一交到教务处检查、存档。

七、保障措施

1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日常督导过程中,有权对全校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抵触。

2学校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对全校听课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听课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3学校定期检查学院领导及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将相关信息提交学校相关部门作干部考评参考。

八、其他事项

1学院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但其听课节数不得少于学校规定数。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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