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师发〔2012〕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对《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重庆师范大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分制管理制度下,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入学学籍电子注册、在校期间学年电子注册、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注册平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重庆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在通知书所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但假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核,严防冒名顶替学生入学。对合格者予以注册(注册信息依教育部录取信息为准,如考生信息需变更的,需考生本人与录取考生的招办联系,在录取库中变更),对不合格者按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或不符合录取专业对身体条件特殊要求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实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所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在当年新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学生证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按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因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时凭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否则以旷课论。请病假者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在返校后交验病历;请事假者应有相关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机关证明。
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在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只有经过正式注册,方可获得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和所获学分有效。
第二章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校各本、专科专业均设定标准学制年限,以此作为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以高考招生时学制为准。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实施弹性修读年限,最短修读年限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服役年限)不超过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弹性修读年限为4-7年。专科生标准学制为3年。转专业学生的最长修读年限从首个就读专业开始计算。升入本科专业的专升本学生,其最长修读年限(含本、专科学习时间)为7年。
第八条学生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获得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有关课程学习的具体规定详见《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第九条凡需申请3年毕业的学生,必须在前4个学期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学分的70%,须由本人于第4学期末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及时参加专业实习,达到要求后可以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有关学生选课规定、课程学习要求、课程考核规定、学分取得途径等,按《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和考核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或办理自修等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的,按《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考试工作规范》、《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攻读双专业管理办法》,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辅修其他专业。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确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的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患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他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分管校长批准,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就读时间已达到标准学制规定时间的一半及其以上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段)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段)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学校转入高学历层次学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无国家承认的正式学籍或学籍状态为退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情形的。
(六)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学的或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学生因转专业或转学而未修的课程,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补修,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转学的程序及要求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转专业或转学。在报送转学手续时,应提供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学习成绩单(含转学学期的成绩)、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书面材料(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印章)和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的个人学籍信息页(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实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事)假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申请休学,并经学校批准的。
第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时间记入学生在校修读年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监护人确认,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异动报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办理保留学籍的相关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对于休学等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含退役回校),应当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应于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异动报批表》,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期满或退役回校者,如不及时按规定履行复学手续,超出10个工作日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提供休学期间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街道、社区、乡或镇的证明),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实已康复,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退役回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提供服役部队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可选择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不含毕业学期)所取得学分低于14学分以下(不含14学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给予学业警示。标准学制学程过半时,学生未达到相应学分要求者,学院必须给予书面学业警示。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注销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服役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请假批准而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
(四)超过22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次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校学生若报考其他学校,应提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应予退学的学生审理程序
(一)学生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异动报批表》,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
(二)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也可采取录音、可视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简便方式。)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被退学的学生,学校按规定发给退学证明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离校(学生向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除外),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直接注销学籍。
第六章借读
第三十二条借读是指由于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学籍所在院校学习,而在其他院校学习的情况。借读院校应和学籍所在院校属同一批次或更高批次,并且借读专业和学生所学专业的专业代码相同,课程开设相近。借读分为两类:我校学生到外校借读和外校学生到我校借读。
第三十三条去外校借读的学生应是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借读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生借读时间记入最长修读年限。借读学生应办理借读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其他待遇。借读期满后需继续借读的由本人或由本人认可的正式委托人来校续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去外校借读的学生须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借读报批表》,由学生和家长共同出具借读期间责任自负的说明书,并出具拟借读学校同意接受的函,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向接收学校复函。学院向借读学生出具专业培养方案,对去外校借读的学生的课程修读进行指导和认定,要求学生必须达到本校专业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方可毕业。去外校借读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级时回到本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后方能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我校学生外出借读期间,每学年需由本人或本人的正式委托人到我校报到注册并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接收学校应每学期将学生成绩报送我校;学生所在学院应按学校规定做好有关学籍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外校学生到我校借读,需学生本人向拟借读学院提出借读申请并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借读报批表》,由学生和家长共同出具借读期间责任自负的说明书,经拟借读学院签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接收的函。学院应根据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出具的专业培养方案对借读学生课程修读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凡外校学生申请到我校借读,应交纳借读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学期结束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将学生成绩及鉴定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学生在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位证书的时间填写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四十条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或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察看期尚未到期的学生,均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本科学生获得30及以上学分退学的,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应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且达到毕业要求,同时修完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者,按学校辅修专业有关规定发给相关证书。若主修专业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同学,其辅修专业证书不予发放。
第四十三条无学籍学生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出国(境)留学
第四十五条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必须提交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报告,家长意见书和国外入学通知书,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二)学院对申请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在校成绩证明,通过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须缴清申请出国留学前所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偿还助学贷款并归还学校图书资料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及上述(一)款要求的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批。
(四)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其留学时间记入最长修读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其他待遇。学生应在留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如需继续留学的由本人或由本人认可的正式委托人来校续办相关手续。原则上学生应在毕业年级时回到本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完清相关费用,通过后方能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留学期满的学生如不及时按规定履行复学手续,超出10个工作日者,作退学处理。
(五)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取得的成绩,按《重庆师范大学境外学分认定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属于我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而在国(境)外学习的在校生,或者属于学校选派到国(境)外作短期留学的在校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外学习时间记入最长修读年限,承认其在国(境)外学校所获得的成绩及学分,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重庆师范大学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模板以教务处统一发布的为准,不作为本文件附件。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