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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借用及归还制度
依据重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仪器设备借用及归还制度如下:
一、借用物资的主体仅限于学校在职正式员工;物资在借用时,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借用人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借出事由、借出及归还日期以及经办人员的电话号码等。 还需资产主管签字同意,方可借出。
二、贵重仪器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借用时间不得超过7天,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院长审批。
三、借出物资必须保证不影响本部门的正常教学科研、办公。借出物资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资产的完好并及时归还。需要延长借用期的,先归还,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经同意后重新借用。
四、 借用期间,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者,依据我校国有资产损坏赔偿制度予以赔偿。
五、实验室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由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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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