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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试 行)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5〕11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请假种类
1.事假
(1)教职工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政策允许的婚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申请事假。
(2)事假必须严格控制,期限每次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以及住院材料或建议休息的相应医嘱及病假证明(病假证明须加盖就诊医院相应部门鲜章),经批准后休病假;3天以内的病假,也可凭学校医院的相应材料办理。
3.婚假
(1)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在当年或次年申请休婚假;休婚假应尽量不影响正常工作。
(2)婚假时间为5个工作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的教职工,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
4.产假、护理假及节育手术休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男方护理假7个工作日。
(3)放、取宫内节育器等各种节育手术后休假,按手术记录、医嘱及医院休假证明办理。
5.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经批准可给予丧假5个工作日;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经批准另行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执行。
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教职工的探亲假不占用工作时间。
7.工伤假
按国务院《工伤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程序
1.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履职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学工作期间的请假,按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2.事假和病假:教职工请假连续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的,还应报人事处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还须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3.产假及护理假:由当事人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将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的《请销假单》交回学院,学院按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意见给予产假或护理假。
4.婚假、丧假、节育手术休假、工伤假等由学院按规定审批。
5.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由本人在期满上班的当日内到学院办公室(原批准请假的学院负责人处)报到销假,并在《请销假单》销假栏做好记载。因故确需续假的,仍按上述审批程序请假。
6.处级干部涉及本办法所规定的请销假,须按学校关于处级干部请销假的相关规定向组织部报批,相关情况由组织部函告人事处备案。
7.所有请假均须由当事人事前提交《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单》(格式见附件),报经学院院长或书记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完清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完清手续的,应至迟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教职工未按本办法完清请假手续、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虚构理由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以及休假超期但未完清续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8.所有请假、销假记录均应及时在学院办公室备案。《请销假单》均一式两份,分别由学院办公室和当事人留存。
三、请假相关规定
1.全体教职工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或学院要求的到场时间准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视作旷工。
2.学院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考勤记载工作。学院考勤范围:实行坐班制的职工,每个工作日均须进行考勤;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其上课时间、学院集中、工会活动、运动会开闭幕式、毕业典礼、新生开学典礼、教研室活动、党员集体活动以及其它学院要求到场的活动,均作为工作考勤时间。当天的工作考勤时间无故缺席的,视为当天旷工。
3.学院将考勤结果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评优评先、工资待遇等挂钩。其中,事假、病假请假情况将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重师发〔2013〕246号)中有关规定发放。旷工视情节轻重除在年度考核、晋升、评优等方面扣分之外,每旷工一天扣发绩效工资1000元。学院设全勤奖,年终予以相应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处理。
4.教职工因工作关系去校外(含境外)开会、进修、学习、合作科研等,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5.本办法条款中,学校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9月6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单
附件
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单(所在二级单位留存联)
填写时间:年月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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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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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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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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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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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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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明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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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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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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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或校计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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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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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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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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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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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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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二级单位
销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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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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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单须由当事人本人填写。2.病假须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以及住院材料或门诊建议休息的相应医嘱,其他假根据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3.事假和病假5个工作日(含)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还须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婚假、丧假、工伤假等由所在二级单位按规定审批。其他请假按相关规定办理。4.销假记录由所在二级单位填写。5.本单一式两份,分别由所在二级单位和当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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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单(当事人留存联)
填写时间:年月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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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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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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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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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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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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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明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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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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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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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或校计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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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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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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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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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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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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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二级单位
销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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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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