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与旅游学院实验教学考评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是高校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对实验教学的有效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对实验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检查、监督、评估、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教学检查、听课
第一条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坚持检查、听课制度。各级检查、听课要认真记录,形成明确意见,及时反馈。实验室要针对实验教学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条学院实行以教学秩序、教学纪律为主的职能部门检查与以教学水平、教学质量为主的校实验室工作专家组检查、听课制度。职能部门对所有教研室的实验室进行平时不定期抽查,数量每学期不少于50人次;院专家组每人每学期不少于5次。
第三条教研室实行领导与院专家组检查、听课制度。每学期教研室领导要求至少到2个所属实验(分)室检查、听课,院(部)专家组对本院(部)所有实验室检查、听课。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同行听课评议、实验室主任考评和集体教学观摩制度。实验室主任要对所属实验室人员进行每人每学年不少于1次的检查、听课;集体教学观摩不少于2次。
第五条本院、实验室组织的检查、听课情况,将作为教研室实验教学考核的评价依据之一。
学生评教
第六条为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证学生在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中充分行使权力,特建立学生评教制度。
第七条凡有实验的学生均有权力和义务对实验教师开展评教。
第八条凡承担实验的实验室人员,均要接受学生评教。
第九条学生评教工作由学院职能部门负责,院、教研室专家组协助。评教的具体工作由各教研室组织各专业的班长、学生信息员、学习委员和课代表开展,评教形式有网络测评、卡片测评,开座谈会等。评教的结果报设备与实验管理处备案,并及时反馈到实验室中心,以督促实验教师业务提高。
第十条学生评教每学期开展一次,时间不定;一般每位教师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生评教。
第十一条学生评教结果与实验教师的考核与业绩分挂钩。
实验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为了客观评价实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院和各教研室均应加强实验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对象为实验教师。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考核与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年末。
第十五条学院考核与评价采用抽查方式,结果予以通报,并与教研室年终业绩分挂钩。一般每位教师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实验教学考评。
第十六条各实验室配合,每年对每位实验教师进行考评,结果报实验室中心备案,并及时反馈到实验教师,以督促业务提高。考评结果应与个人奖励挂钩。
其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实验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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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