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资产管理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要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 了解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我校关于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熟悉并具体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和物资申购、验收、报废、调拨以及维修申报等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数据与信息上报。
四、熟练掌握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仪器设备管理和家具管理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资产异动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相关信息。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资产管理的准确数据。
五、参与新购设备和物资的入库与验收,负责做好相关记录,保证新购设备的技术与验收资料的完整并整理归档;参与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及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六、负责为本单位退休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办理离岗、离校时的资产清退工作,填写资产归还证明,及时回收资产并做好帐务调整。
七、在单位领导,尤其是分管资产的领导的直接安排与指导下,与其他有关人员一道,按学校要求每年清理本单位资产,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八、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全面工作。如有资产受损和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对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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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九月
资产管理办法
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我院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产的管理范围
1、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管理,必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国资处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
2、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单价在1000(不含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含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资产为低值设备,按耐用低值建账管理。
3、学院所有购入、自制及接受捐赠的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规定入账,不允许有物无账现象的出现。
4、给原有仪器设备增加附件或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等使仪器设备增加价格时,都应做固定资产的增值。
5、原有资产因毁坏、报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二、资产的购置
1、学院要根据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经费情况,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及家具的申购计划,避免重复购置。
2、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事先必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表》,经有关专家对购置理由、效益、选型、安装及使用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购置。
3、在国内购置资产设备,事先必须填报购置申请,由经费主管部门及国资处审批购置。
三、资产的验收、入账及管理
1、切实执行学校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实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2、购置的资产设备,在保修期或索赔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国资处,办理保修和索赔,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3、资产设备由国资处归口统一进行微机管理,以国资处提供帐目为准,学院将在学校资产设备的网络系统管理模式中加强管理。
4、资产设备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专职人员负责学院资产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帐、物相符,服从国资处监督和指导学院的资产设备管理工作。
四、资产设备的使用及保管
1、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要有完整的使用记录。
2、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维护、保养和维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保养、标定,防止因障碍性事故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如属特殊需要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施行。需填写拆、改过程并上报国资处留档备查。
4、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全院需配备资产的老师,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5、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五、资产的报损、报废
仪器设备、低值设备的报损报废,见《重庆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理办法》及《重庆师范大学低值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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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借用及归还制度
依据重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仪器设备借用及归还制度如下:
一、借用物资的主体仅限于学校在职正式员工;物资在借用时,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借用人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借出事由、借出及归还日期以及经办人员的电话号码等。 还需资产主管签字同意,方可借出。
二、贵重仪器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借用时间不得超过7天,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院长审批。
三、借出物资必须保证不影响本部门的正常教学科研、办公。借出物资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资产的完好并及时归还。需要延长借用期的,先归还,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经同意后重新借用。
四、 借用期间,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者,依据我校国有资产损坏赔偿制度予以赔偿。
五、实验室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由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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