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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重师发〔2012〕68号】
2016-04-08 17:53  

校属各单位:
为落实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切实推进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重师发〔2012〕67号),为落实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切实推进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长领导,负责对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7-9人。
第三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日常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该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
第三章  组织聘任
第四条  聘任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的经验;
3.热爱研究生教育,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4.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学校根据聘任条件,在兼顾学科专业覆盖面的基础上进行遴选,并予以聘任;
2.成员聘任期为3年。聘期内,成员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成员拥有的权利:
1.随堂听课权;
2.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评论权;
3.研究生教学资料(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讲义、教学日历、试卷、学生作业、学位论文等)的调阅权;
4.开展研究生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教学经验及学习经验交流权。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贯彻落实《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2.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使权力;
3.保持科学、严谨、廉洁的工作作风;
4.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强化监督、重在改进,致力发展、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针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督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
2.督查研究生各专业学期课程的安排与执行;
3.督查课程教学、课堂纪律与课程考核情况。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位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同时应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课程论文及试卷等课程教学材料进行检查;
4.对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创新基地建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5.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撰写进展情况、论文指导、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等环节进行监督。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位成员每学年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答辩分别不少于10人次,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检查应覆盖所有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未被覆盖的二级学科硕士点;
6.对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进行监督和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7.不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和研究生座谈会,听取有关建议和意见;
8.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研究生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采取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条  采取听(随堂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列席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会议)、看(看教学秩序及教学运行情况)、查(抽查教学资料)、评(对教学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多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一条  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反馈督导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注意督促整改、适时回访。整个督导工作结束后,向学校及时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育督导办公室等专门的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机构,聘任一定数量的教育督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督导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从而构建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保障我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津贴和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五条  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支持系统,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及个人对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将作为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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