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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重师发〔2013〕165 号】
2016-04-08 17:53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重庆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重庆师范大学
2013 年6 月6 日

重庆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以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并可以按获准的专业学位类型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凡是通过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统考(或联考)以及我校复试取得正式入学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学术道德规范,具备硕士专业学位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学习期限为2-3 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学习期限为3-4 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学习期限为3-5 年),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获得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我国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实际情况,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论文成果应表明作者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不同的形式。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须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2-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原则上要求3 人)。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业务部门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非申请者所在单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结论中,如有一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应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后,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第七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不少于5 人),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非申请者所在单位)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提出,答辩前两周内报校学位办审查。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
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于通过答辩者,其建议授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送所在培养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最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但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由分委员会结合论文及答辩的实际情况,修改论文后经导师同意再次申请学院分委员会审核,或修改论文并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及时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视为通过。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对申请者授予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单独编号,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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