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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重师发〔2006〕170号】
2016-04-08 17:50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若经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所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到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持本人研究生证和已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的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确有正当理由(患病或遇到意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于该学期开学前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所在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并于返校后补办注册手续。请病假者返校后应交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遇意外情况请假者应交验相关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机关证明,否则不予补办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规定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只有经过注册(包括补办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享有相关权益的资格。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均按三年学制制订。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含服役)不得超过4年,必须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年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有关要求,方能毕业。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或不能在3年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要求延长在校修读时间(1学期或1学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延长修读时间者,应缴纳1学期或1学年学费。
第八条  研究生科研业绩突出,学业成绩优异,经本人申请,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审批,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公共课、专业课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按《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和成绩管理的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完善其手续。
(一)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医院证明。请假在十五天内,由院系批准,超过十五天,由学校批准。
(二)研究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要请事假者,一天之内,指导教师审批,班主任备案;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送分管院系主任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三天以上由学校审批。
(三)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席、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均作旷课论处。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研究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无法继续培养;
(二)研究生因身体条件不适合原专业要求(须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其它特殊原因;
   (三)指导教师因工作调动、出国未归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而原专业又无其他导师可以接任的。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调整专业只能在本专业所在学科门类范围内进行,不得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或在本专业内调整指导教师,均应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市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学就读时间已达到学制规定时间一半及以上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统一划定分数线学校转入自主划定分数线学校,或由全国统考的全日制专业转入其它学校就读未经全国统考专业或非全日制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学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或事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女生怀孕生小孩的;
(四)研究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分阶段完成学业或其它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每个研究生只能休学一次。休学研究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含退役回校),必须在规定期限(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因休学或其它原因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注销学籍:
(一)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或一学期二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在学期间累计三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含服役)内未能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的;
(四)休学期满,在开学第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后一月内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办理。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将上述程序合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但未达到相关要求或毕业论文答辩未获通过;或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已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专业学习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察看期未满的研究生,均应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可重新申请毕业论文及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填发日期为毕业论文答辩通过日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放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为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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