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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规定【重师发〔2008〕155号】
2016-04-08 17:52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是保证培养质量、全面培养研究生的重要措施。
一、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原则
制订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个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探索精神的培养。精心安排教学计划和实践环节,恰当选择科研课题,合理确定具体培养进程。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既要保证硕士研究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要有利于研究生个性的发展。
二、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
1.课程学习计划: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确定学位课(公共必修课、学科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的具体名称和学习时间,规定考核方式和要求。
   2.实践活动计划:拟定具体参加教学实践(或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
   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拟定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完成日期,安排调研、实验工作及学术创新活动,对科研任务和论文工作做出安排。
   4.开列文献阅读计划:拟定研究生需阅读的主要书目及其阅读要求。  
5.规定参加中期考核的时间和要求。
6.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有关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三、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注意事项
1.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由指导教师根据该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研究生的实际进行。
2.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须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范围内安排。确定选修课程时,指导教师应注意课程之间知识衔接的关系,避免因不具备先修课程知识而影响所选课程的学习。
3.对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硕士生应补修本专业本科生主干课程2-3门(跨专业考取的硕士生补修本专业本科生主干课程不得少于3门),补修课程不计学分,但应列入培养计划。
四、个人培养计划的审核
1.个人培养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也是硕士生培养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在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制订完成,经硕士点负责人审核,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生效。
2.个人培养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若需要改动,应陈述充分理由并提出书面报告,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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